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首例长江口非法采砂刑事案,涉事四人最高被处有期徒刑18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上铁法院介绍,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购进一条采砂船,在明知是在禁采期,且未获采砂许可的情况下,与其父王某贺、其母钱某平合谋在长江上海段进行江砂开采及销售活动。经事先商议,王某将采砂船交与王某贺、钱某平管理。
实施非法采砂前,由王某先行联系其舅舅钱某刚(另案处理)打探有无执法机关执法,并与运砂船约定采砂时间、地点后,指使王某贺、钱某平驾船至采砂点与运砂船共同实施违法开采江砂行为。开采结束后,王某贺、钱某平向运砂船主收取砂款,并交与王某。
红色三角区为本案非法采砂点
运砂船被查获时的现场图
19年6月至7月,上述被告人在禁采期内,采取上述方法多次伙同运砂船主非法采砂,其中,在长江上海段横沙通道东北侧水域为本案被告人某货船船主阮某某采砂三次,累计开采江砂1万余吨,阮某某分两次通过王某贺、钱某平向王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2万元。很快,公安执法部门将其查获,阮某某、王某陆续被抓捕归案。随后,王某贺、钱某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经上铁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等4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禁采期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缓刑一年三个月至两年,并处相应罚金。
免责声明:矿库网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为了传递信息,我们转载部分内容,尊重原作者的版权。所有转载文章仅用于学习和交流之目的,并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